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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中,环境法无疑是起步最早,发展最快,体系最完备的法律系统之一。[1]与此同时,中国的环境状况在同期却呈逐步恶化的趋势,从1990年开始发布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每年都差不多在重复同样的措辞:“局部有所控制,总体还在恶化,前景令人担忧。”环境法在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为目标的当代中国遭遇了尴尬,“一方面是环境法的空前繁荣,各类法律、法规大爆炸;另一方面则是每一部法律都未能得到真正的实施,使老百姓感到中国的法律‘无用’、‘无能’。”[2]
环境法制的这种遭遇,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法律行为,很显然我国环境立法近二十年的发展基本保持了与国际环境立法的同步,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也不可谓不大。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二) 本文的研究方法——一种复合型的社会学研究范式
在半个多世纪以前,韦伯曾经在他的名著《经济与社会》(Economy and society)中开创了法律类型学的研究范式,[3]在韦伯这一“纯粹”类型学路径的指引下,近年来来自西方学界和本土的学者对中国法进行了持续性的研究,[4]并且直接的引发了国内学界对于中国法治本土资源问题的讨论,既而又引导出关于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批判与反思。[5]然而,昂格尔“中华帝国为什么没有走上法治之路?”的论证中关于中国历史的描述和分析中既非实证也非公定的理论概括所体现的“西方中心主义”总让人感觉到法律类型学的研究更多的反映的是一种“欧洲路灯光影以外的世界”,[6]最主要的是,这种类型学的理论概括对现阶段中国的法治建设除了徒生几许“思古之幽情之外”,在实践理性层面似乎并无多大意义。
但是西方法学家们的类型学研究并非全无价值,韦伯的关于法律“理想类型”的概括;昂格尔对法律的社会形态、法律与现代性的分析;卢曼的“社会充分复杂”的归纳;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考察;伯尔曼对于法治形成的综观铺叙,[7]无不提醒我们,对任何法律现象的剖析必须采用多维度、全方面的视角去进行,既要考虑传统留下的“非意识”的影响,又要看到时代对思维和触觉的刺激;既要看到法律的运作行为,又要看到作为行动者的人的主体性;既要看到权力和权威的实力,又要看到来自边缘“草根力量”的影响。
类型学研究的另一重意义在于凸显出不同社会和文化区域国家法制现代化的不同历史逻辑和实践进程,比如塞尔兹尼克提倡的一种实用的或者实质性的法治观点,认为各国可以通过功能等价项或者功能替代物的媒介作用来形成适合各国国情的法治秩序;又比如日本棚濑孝雄教授所归纳的日本双重社会结构所导致的一种制度形式和精神实质二元分离的“没有现代的现代化”模式等。[8]上述法律多元和法制现代化的不同路径所表达的“差异原理”使我们有理由更多地用认同的眼光去认识中国的法律制度,从而抛弃先入为主的成见,冷静的对待我们的社会和法律(从这一点上看,布莱克的科学主义的法社会学理论同与之针锋相对的塞尔兹尼克可谓异曲同工)。
然而问题却还没有完结,“方法的类型是由我们所要处理的问题的种类决定的。”[9]按照这种现代性思维的类型学的进路去看,对于一个有着超大规模和长期的稳定性的传统的历史古国来说,中国现代之法律制度的“地方性知识”(吉尔兹)的色彩理当尤为显著。但现实的情况却并没有象西方人类社会学家所想象的那样是按照已有的历史轨迹自然的演进。我们在一个世纪以前就在行动上认同了西方的“现代化”的发展模式,从法学范畴、制度设计、组织机构到运行方式无不映射着西方的法律文明。在当代,“在经济发展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上,功能优先的制度和学说显然具有比较优势。正是在这一着眼点上,中国采取了按照择优机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立法政策。”[10]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当代的中国立法上是采用了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模式(诺斯),也就是苏力所称的“变法”模式。[11]这样,中国的法律系统实际就象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一半是作为“纯粹理性”的现代法学原则、规则及其唯理性的逻辑推论,另一半是作为“实践理性”的,“真正的法”、“无为的法”(苏力)、或者叫“活的法”(埃利希)。[12]这种强调功能主义、工具理性先行的“法治”选择一方面使中国的立法迅速的实现了量变,但另一方面却形成了与立法者理想中的法治秩序背面而生的“法律失灵”现象。[13] 事实上,中国法所面临的困惑从世界范围来看只不过是亚洲、非洲等诸传统社会向“资本主义化”或“工业化”、“近代化”的社会转变中所遭遇的一个场景,它同100多年前的日本明治时期突然壮大的法典体系的遭遇并无二致。[14]而直到100年后的今天,日本社会却依然没有实现当初那些“具备了优秀的头脑和知识的伟大的法学家”(川岛武宜语)所设想的结果,反而出现了一种法律制度形式同法律意识形态二元分离的“没有现代的现代化”(棚濑孝雄)。[15]
行文至此,实际上我们依然停留在韦伯进路之中,即中国法乃是一种“转型期的法”[16]。然而当我使用了“转型”这样的一个词之后,类型学研究的弊端立即暴露无疑,后者的静态研究更加适合于对历史事实和经验的总结,而并不适合于观察一个剧变中的社会从而也无法为其走向作出有说服力的判断。很显然,“诠释学需要分析学,因为没有分析学它可能就是盲目的。而另一方面,分析学也需要诠释学,因为没有诠释学的分析学就可能是空洞的。”16因此,在韦伯式的研究基础上,我们有必要采用一种复合的研究范式,即在对特殊社会、历史结构下人类行为的意涵进行理解诠释之外(里泽将其称之为社会定义范式。参见Ritzer, Frontiers of Social Theory: The New Synthese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0),还必须讨论社会外在制度、大型的社会结构等宏观制度以及社会规章、规范对人类行为的限制和约束(里泽称之为社会事实范式,同前书)。同时也不能忽视人类行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即在揭示人类所处的特殊历史情景和对影响人类行为的文化、历史结构进行分析的同时,还必须明白出主观性的人类的主动性对社会背景的作用力。与此同时,为了克服社会事实范式研究中平面化的倾向,本文的研究将有意的放大韦伯定义范式中对于历史的关注,从而形成一种时间、空间、主体多维立体的动态研究模型。[17]
(三) 分析工具——环境意识
就本文的研究工具而言,我们拟选取环境意识这样一个观念范畴的概念作为本文的分析工具。之所以如此,有以下考虑:
首先从本文的研究目的看,本文在于揭示中国环境法在现实中遭遇困惑的原因。从一般意义上而言,公民的主观性和自发性(即川岛武宜所言的“守法精神”)是关系法律实施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公民环境意识的评估本身就是对问题的回答。
其次,就环境意识本身的性质而言,乃属于价值观念范畴,根据法理学的相关理论,法律通常由“法统”和“法体”构成,而法律思维乃是连接二者之中介,它既可以将社会的需要反映给立法者,也可通过对行为者的行为调整作用而使之与法律协调。因此,对环境意识的分析,可以让我们了解环境法实施之社会环境,同时也可考察环境法之价值基础与社会之协同性。
其三,就本文研究方法来看,乃是选取一种复合式的多维动态的研究模式,这其中既涉及对微观世界之主体分析;也涉及对宏观世界之社会结构分析;同时还涉及一种综观的互动分析,从这三者来看,环境意识都完全适宜于此方法。
其四,就本文之研究场景来看,乃是研究社会变迁中的环境法,因此,研究工具的选取必须能够敏捷反映出社会变迁之概貌。环境意识作为社会意识之一种,总是随经济基础之变动而变动,同时,作为法律的规范对象的人,其行为意识的变化也可以反映出法律制度的变动。
综上所述,本文拟采用一种社会学的复合型研究范式,通过对公众环境意识的考察来揭示我国环境法在社会变迁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及价值基础等相关因素的变化,从而回答现阶段我国环境法律难以实施的原因。
在以后的几部分中,本文将从对环境意识的概念分析着手,第二部分考察现代环境意识之发生的条件;第三部分将考证中国古代儒家环境思想的历史及其影响;第四部分本文拟通过对现阶段公民环境意识的实证分析来考察其形成原因;文章的第五部分,本文打算在总结前部分的基础,归纳我国环境法制遭遇困境的原因。
一、环境意识之概念分析
(一)环境意识之概念
当前,环境意识已经成为许多人所熟知和经常使用的概念,但就理论上的界定而言,却是一件很繁琐的工作。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意识是人们主观上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水平和为此采取行动的意愿程度的一种表现形式。”[18]在这里环境意识被归结为“一种表现形式”很显然是颠倒了在观念与行为二者中表现者与被表现者的位置;有一种观点则认为环境意识是指人对待自然和环境的态度,它包括二方面内容,一是意识水平,即人们是否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存在及其认知程度;二是行为取向,即人们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环境问题所作的行为选择。[19]在这里,作者混淆了作为动机的环境意识和作为结果形式的环境态度和行为选择,其实,环境参与行动本身并不属观念形态的内容,但是它却能够反映出行动者所具有的主观观念,这一点是上述定义发生错误的根源。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意识是人们通过一系列心理活动过程而形成的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体验与行为倾向。这三种心理成分以环境认知为基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并统一于环保意识之中。[20]这一定义的不足之处在于机械的将环境意识的形成过程切割成三阶段,而没有考虑其复杂性和外在强化机制的影响作用。
本文认为,公民的环境意识就是其环境观,也就是个体对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认知,环境观区别于世界观、人生观,后者作为一种对世界总的认识或作为一种人生态度反映的是对生命与存在、物质与意识之间的关系的思考。而环境观并不以公民个体的自我意识为条件,它仅仅体现为公民对待自然的态度和其所表现的行为取向上。公民的环境意识有狭义和广义之区分。狭义的概念注重的是公民对环境与人关系的认知度,这可以通过教育来得以提高,也可以以具备的知识量来衡量;广义的环境意识则主要还包括了由环境参与行为所体现出来的行动的自发性或主动性。这一点是公民环境意识中较高的水平阶段。狭义和广义环境意识的关系是狭义的环境意识,即环境认知是环境参与行为的认识基础,而公民的环境参与度则是衡量环境意识水平的最重要的标准。
(二)环境意识产生之分析
环境意识作为思想观念之一种,它是由其相应的社会存在基础所决定的,不同的社会存在条件会导致环境意识范畴的不同内涵和外延,就现代意义的环境意识而言,它的产生和环境问题的出现是同步的。
环境问题是伴随着人类文明一道存在的,从人类发展史来看,其大致经历了原始人类时期、农牧业社会时期、工业革命时期。[21]而全球规模环境破坏则始于20世纪,[22]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开始出现,目前,它同不断困扰着世界的和平问题、发展问题一起被并称为当今时代的三大问题,有学者甚至将之列为人类文明的八大罪孽之一。[23]
伴随着西方环境危机同步发生的是西方的环境运动,西方社会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发生的“八大公害”事件,引进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强烈关注,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环境运动达到高潮,在此背景下,西方各国在政策、法令以及思想、信仰、生活方式各方面都掀起了绿色化的浪潮,现代意义上的“环境”及“环境意识”等语词的概念得以形成。[24]我们可以得到许多的启示:
1.近代以来,大规模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是现代西方环境意识产生的客观场景。
2.由西方社会的文化精英和政治精英所发动的环境保护运动和生态学运动是现代环境意识公众化的催化剂。[25]
3.对西方传统宗教环境伦理观的批判是当代西方环境意识得以确立的信仰基础。[26]
4.环境意识的法律化是西方社会环境意识最终确立的制度保障和标志。
事实上,这种概括很大程度上只能起到一种类似白描的作用,它无法揭示出西方社会现代环境意识形成过程中各种因素间细致而微妙的互动与平衡,但这其中至少有三点是不可或缺的,其一是大规模的环境破坏对公众个体利益的损害;其二是西方在中世纪以后逐步形成并占据主导地位的科学理性精神;其三是西方社会中作为教义学存在的法律制度。
就第一点而言,大规模的环境破坏无疑是西方公众产生环保“共同意识”(杜克海姆 Durkheim) 的社会存在基础,按照玛格丽特?道格拉斯的功能主义理论,在一定的社会结构条件下,人们追逐个人利益的行为会产生“潜在功能”,从而导致了有益于群体整合的观念制度的产生和延续。[27]从环境运动的历史来看,最早的“反公害运动”往往是由受害者自身发起的。[28]随着大规模的环境破坏的发生,环境运动影响的面逐步扩大,环境保护的观念最终得以公众化。必须强调的是,西方社会近代以来大规模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发生是与工业革命以及与之相伴的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就此作过大量具体的分析和描述。[29]而20世纪70年代之所以形成环境保护运动的高潮,与战后资本主义社会传统经济的高速增长所引起的工业损害扩大息息相关。
但是正如道格拉斯所指出的,作为约定俗成的规则,观念制度缺乏自我强化的机制,容易为私利基础上的行为削弱。因此,制度必须建筑在人们共同接受的基本规范之上。[30]从这一点上看来,西方在启蒙运动时代沿袭下来的科学理性精神对环境意识的强化功不可没。首先是科技中心主义的现代伦理对人的关爱使得以人为中心的环境观得以确立,并且使得人类的环境权益受到重视。接下来,自然科学在20世纪的最新发展,相对论、量子力学、混沌理论、宇宙全息统一理论等又直接促成了现代环境伦理的诞生。[31]很显然,正是西方社会公众对科学理性的尊崇使得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公众个体的环境观念具备了自我强化的共同理念,从而得以整合和延续。而西方社会现代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性和普遍性,另一方面它自身从18世纪以来所浸透的强烈的科学理性的气息使其得以顺利将它与在科学理性精神下产生的现代环境伦理连接起来。通过将环境意识的法律化,使得公众的价值判断得以明确,同时也通过这种价值判断塑造出群体的记忆和遗忘功能,使得环境观念制度得以产生凝固性和稳定性,从而为基本范畴的建立提供基础。
很显然,西方现代环境意识的形成是以工业革命、理性精神和环境保护运动为必要条件的。环境意识的这种现代性从一个层面上反映出作为“对秩序衰落之反应”的环境法律制度也必然的具有现代性。
就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支持精神而言,主要可概括为一种“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的世界观。[4]比如《文言传》所述:
“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见,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天且弗违,况于人乎,况于神乎!”
又如《礼论?中庸》第二十二章“诚意”篇所述:
“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儒家的上述经典所提倡的就是一种天人合一的精神,它强调的是人与天地的自助与互足,(江山语)它提倡人要顺应天道自然才能充分发挥人之本性,进而发挥万物之本性。在其中,人是作为行动者但却非偕越者,正是在这一点上,华夏先贤将自己同倡导人作为万物之管理者的圣经先哲区分开了。[5]
作为心学之代表的王阳明相较于强调天地之心以生万物之理的新儒家,则更强调天地人万物为一体的思想,如他在《大学问》中说:
“大人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也。……是故见孺子之入井而必有怵惕恻隐之心焉,是其仁之与孺子而为一体也。孺子犹同类者也,见鸟兽之哀鸣,觳觫而必有不忍之心焉,是其仁之与鸟兽而为一体也。鸟兽犹有知觉者也,见草木之摧折而必有怜悯之心焉,是其仁之与草木而为一体也,草木犹有生意者也。见瓦石之毁坏而必有顾惜之心掩,是其仁之与瓦石而为一体也。”
从前述儒家代表的宇宙观和人生论的学说不难看出,中国人传统的生态伦理思想的支持精神实则是一种宇宙人生一体的哲学,“它首先置人于宇宙整体之中,而不是盲目的分离或消极的合一;继而找出宇宙的最高发展、运动法则;继而分离人与万物的差别,以强化人的责任和特殊使命;继而说明人类面临的困境和现状;继而说明实现使命、超出困境的方式、方法,最终得出结论:人的最高目标的实现,即是宇宙之最高必然的实现――天人合一。”[6]
在这一哲学精神之指引下,“一与一是人者,谓之圣人”(《荀子?王制》),“仁於他物,不仁於人,不得为仁,不仁於他物,独仁於人,犹若为仁。”(《吕氏春秋?爱类》),可见,儒家哲学之中心是人,人之优越性在于他能以道德的方式对待他人及其他生物,它依然是一种人类中心的哲学态度,只不过在这一哲学中蕴涵着与天地万物和谐共处的精神。这一精神在生态还没有成为问题的时代,是难能可贵的,但也并不能因此而取消其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
就儒家与生态伦理相关的思想而言,主要是指其客观上有利于自然物或环境的思想,其一是其“见利思义、义止生利”的思想;其二是其“和为贵”的中庸思想。
关于义和利,儒家经典有大量的论述,在《论语》中义字共有二十四见,而关于利的见解凡六起。其中心思想在于提倡君子义为上,义以生利,主张的伦理道德来塑造人格,以道德追求来取代经济活动,[7]这种相对排斥物质财富追求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并在社会上培养起了种“万事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风尚,客观上限制了因经济发展而对环境的破坏和掠夺。
儒家的中和思想主要体现为其在人与人相处时,讲求“以和为贵”,《论语?学而篇》指出:“礼之用,和为贵。”其之于自然万物,则主张“人音克谐,无相夺论,神人以和。”(《尚书?尧典》)。同时,儒家中庸之道主张处事不可走极端,强调适可而止。这种思想,也影响到古代中国人对待万物取一种“不为已甚”的态度。这些思想无疑也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不过,总起来看,儒家的义利观和中和思想长期的正统地位一方面有利于生态环境的平衡,但另一方面也阻碍了传统经济的发展。这一思想的意义在今日看来,无疑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至此,我们详细地考察了中国儒家的生态伦理思想。必须指出的一点是,中国古人对于环境概念的理解及其所反映的环境意识既有来自于感性的体验,但更多的是哲学的构想,正如前面所反映的,中国古代的“环境”概念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与世界观甚至宇宙观混为一谈,这一点与《物种起源》之前的欧洲大体一致,但是迥异于近现代的西方世界的环境观。因此,仅从哲学层面来讨论儒家的形而上学的环境(世界)观尚有意义的话,“从生态学层面来看儒家的环境意识则未免牵强。”[8]尽管如此,“一种思想观念积淀太久,就会潜伏下来,成为一种文化因素,以无意识的形式影响相应的思想和行为。”[9]因此,我们有必要接下去考察一下儒家生态伦理的当代命运,以了解它对中国公众环境意识究竟有何影响。 (二)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当代命运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指出,中国传统的儒家生态伦理思想乃是与古代中国的农耕文明相适应的,因此在考察其当代意义的时候,将视角集中在乡村乃具有比照上的便利。此外,中国最广大的领土乃在于乡村,人口的最绝大部分也在乡村。同时,中国的乡村相对于城市而言,传统所受到的冲击要小一些。 “传统的意义在前现代和乡村社群是十分生动的,在现代的城市中心它表现得不甚明显。”[10]因此,将视角定位于乡村,更易于考察这一传统思想之影响范围和程度。考虑到纯粹思想研究的难处,在这一部分的内容中,本文着力于对个案所反映的现象进行分析和发掘,以求从个别到一般、从局部到整体的进行理解。
1.东村的个案研究[11]
东村位于太湖流域,这一区域是中国传统的鱼米之乡,也是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最深的区域之一。[12]从相关学者的田野调查和历史文献研究来看,太湖流域在上千年的历史中,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生态环境,也留下了丰富的生态遗产,这些生态遗产主要表现在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上。
从物质层面上看,东村有着太湖流域特有的圩田系统,这是一种由田、地和水域构成的地理环境以及生活在这一环境中的人和其他生物构成的生态系统。圩田系统中的地、田和水域恰到好处的形成一个相辅相成的统一体,而作为系统中人,则是作为生物链之一环而生存和发展。村民作为生物链之一环参与了圩田系统内的物质和能量环流。系统的能量主要来自自然物的阳光。能量和物质环流是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条件。
从生产和生活方式来看,东村的村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养成了充分利用废弃物的习惯。罱河泥和垃圾处理就是很好的例证。[13]
从社会规范和道德自律来看,东村通过自发的习惯规则来维持社区公共利益,例如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桥口(河埠头),村民挑水、洗菜、淘米和洗刷马桶都有着特定的时间次序。在东村,传统社会中出自内心自律对个人的污染或破坏环境行为很具有约束力,比如,对于身边所看到的碎玻璃或其他尖刺物自发的收拾行为。
在东村中,其生态伦理的保持和延续主要是通过儿童的社会教化,世代相传沿习下来,从而形成一种无形的约束力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保持圩田系统的生态环境。
东村圩田系统所维持的生态平衡在90年代被打破了,其主要原因在于的水域被迅速的污染。90年代初,河水偶尔有怪味,到1994年,河水已无法饮用,所产鱼虾也出现怪味,无法食用。而到目前,东村及其附近区域,水域所产鱼类均已无法食用。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其原因主要在于工业污染。[14]
2.东村现象的启示
东村生态环境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所发生的巨变在某种程度上是中国广大农村生态环境状况的一个缩影,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状况仍面临严峻形势。“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15]严重的环境污染正在由城市向乡村蔓延。与此同时,我国传统的生态伦理思想在当代的影响正在逐渐消去。与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相类似的状况还发生在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在那里传统的源自宗教、信仰和习俗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正在弱化。[16]这些现象促使我们必须反思:传统生态伦理思想为什么会在当代衰落?它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三)传统生态伦理观衰落之原因分析
1.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是传统生态伦理观衰落的根本原因
根据经典作家的论述,任何社会观念总是建立在与之相对应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之上的。中国传统型的生态伦理观所赖以形成的社会经济基础乃是中国传统的分散型的农业文明。相比较而言,“中国有规律的气候条件”使得“中国的农业立基于对经验的几乎是本能的反应,和欧洲的农业形成鲜明的对照。”“进而言之,因为人力和技艺代替了工具的完善,人自身就在自己和土地的关系中越来越适应土地的生命周期;传统的保持,人和自然的和谐关系的维持,就成为势在必行的事。”[17]
传统生态伦理观所依赖的这一经济基础在近代以来逐步的受到冲击,尤其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原有的分散的以户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模式经过合作化运动已不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是中国农村最显著的变化,关键是由此带来的生活、生产观念的变化,使得传统型的农业文明受到了更加彻底的冲击,原有的伦理观的内容最终因脱离实际而逐渐消亡因此成为必然。
2.个体经济理性的增强是传统生态伦理观衰落的内在动因。
中国传统型的生态伦理观虽然包含有许多具有萌芽态的科学、辩证的自然生态观的因子,但就其本质而言,传统的生态伦理观还只是一种朴素的、直观的和经验性的观念,它是与古代人类对自然的低层次的认识水平相适应的,因此对自然的尊崇成为自然。并且,古代人类很大一部分的生产、生活资料都直接来自自然,这也使得古人能够以一种“共生”的观念去对待自然物。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随着人类对直接利用的自然物的依赖性的减弱,个体的经济理性随之增强。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改革极大的激发了民众对于自身利益的关注,消费文化的冲击也使得物质需求欲望日益膨胀。在这一背景下,原有的以抑制物欲为手段的生态伦理观也就丧失了其所倚重的观念支撑。
3.传统儒家思想片面的形而上路线是其衰落的内在原因。
从前面的叙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传统的生态伦理观最主要的表现为一种宇宙人生哲学,这其中作为其主体的行为规范一个显著的特征是缺乏制度化的构建。因之而导致这种生态思想很难在人们日常生活秩序中发生影响。[18]这一点在生态平衡尚未成为社会问题之时,实际上是被掩盖了。
事实上,即使我们忽略生态伦理的思想并未在儒家思想中占据过显要地位这样一个事实。我们还是可以继续发现,中国儒家的思想其实也并未象西方人所想象的那样,完全的占据了普通中国人的心灵。即使是儒家思想作为建制化的文化意识形态之时,它所推行的仍然主要是一种“得道行君”的路线,走的是以知识人为主体的文化霸权的路子,正是这种儒学内在的缺撼,使之成为一套过分注重形而上的学院式的道德学术和宗教哲学,并最终在20世纪沦为了“游魂”。[19]
(四)小结
通过前面考察中国传统儒家伦理观的主要内容及其在当代中国之影响,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1.中国古代的环境观是建立在传统农耕型文明形态基础之上的朴素的直觉主义的环境伦理思想;
2.中国古代的环境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一种宇宙人生哲学态度,而对于生态环境的直接涉及并不多,而这是同中国古代社会始终处于相对平衡的生态系统相对应的;
3.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思想的影响在当代的逐步消亡是由中国现代社会中经济、政治、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的变迁所决定的。
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在西方工业文明社会日益遭受环境危机之时,中国古代的生态伦理思想在那里受到了尊崇,甚至有学者认为谋求解决环境问题的“人类最终的选择”就是东方的儒家文明,“光明来自东方”。[20]由上述结论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儒家生态伦理观并不具备多少现代性的涵义,其主要内容也不在于生态环境。同时,它同现代社会变迁所带来的经济社会的兼容性也并不强,难以实现现代性的转换与更新。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的,“可知任何思想的派别一离开了解释的岗位,而自觉的以解释所得,来影响未来的社会生活时,它就成为一个理想的派别”。[21]由此看来,西方人眼中的东方生态文明更多的是一种他人用自己的渴求所构设的一个“现代桃源寻梦者的武陵梦”[22]
三、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对公民环境意识形成之影响
在前面的一部分中,我们考察了中国古代环境思想及其在现代社会变迁条件下的命运。那么,中国当代公众的现代环境意识究竟是怎样一种状况?这种状况与中国当代所发生的社会变迁有何因果关系?这是本部分要回答的中心问题。
(一)当代中国公众环境意识之实证分析
1998年7月至1998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联合组织了一次全国规模的公众环境意识调查。[1]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的方式,内容涉及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情况、公众的环境知识水平、环境法律意识、环境道德水平、公众的环保行为、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的看法和评价、公众对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基本方针的认识,以及受访者背景资料等。调查完成样本9202户,完成率为87.68%[2]。
从本次调查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我国现阶段公民的环境意识、环保知识水平总体水平不高,这反映在公众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公众的环保知识水平以及公众环保活动的参与比率等各方面均处于较低层次。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我国现阶段公众的环境意识还很明显的表现出一种多重二元化的结构:
1.环境意识水平的城乡二元化。本次调查活动是全国范围的抽样调查,但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来自城市和农村的数据进行了分别统计,整体上看,城市公民的环境意识水平明显的高于农村。以环保知识水平测验为例,全国人均得分为2.8分,其中城市人均为4.5分,农村人均为2.4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4分,远远低于城市公民的人均得分。
2.环境意识水平反映在年龄结构层次上的二元化。本次调查中对成人和少年的环境意识进行了比较,少年的环境意识在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自然观、环保行为等各方面均明显的高于成人。与此相类似的调查结论还体现在1999年进行的零点调查中,对11个中心城市居民生活状态的调查结果显示,24岁以下年轻人群体对“环保问题”关注程度明显较高。[3]
3.公众与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呈现出二元分离形态。近年来,环境保护受到了和政府的高度重视,[4]这一点在本次调查中也得到了反映,49.5%的人认为目前环境污染状况有所好转的主要原因是政府采取了一些环保措施,43%的认为未来环境污染好转的原因也取决于政府进一步采取环保措施。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SSIC)最近的一次调查也反映出公众对于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信心。[5]但调查中高达65.9%的低度参与率以及公众对各地政府环保措施64%的不知情比率则反映出公众对于自身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作用和定位并不明确,公众的环境意识更多的表现为“政府依赖型”。[6]
(二)、当代中国公众环境意识状况与社会变迁之关系
1.研究的取向
公民的环境意识作为社会意识之一种是属于观念形态的上层建筑。一方面它从根本上受制于社会的经济结构,另一方面它又同法律和政治等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相关联,发挥影响并受其制约。[7]在前文中我们已经指出,中国目前正在一个“转型”时期,这样一个定位决定了我们讨论问题的框架。必须着眼于中国社会当前正在发生的结构性变化,这一变化包括了在经济结构上的多元成分并存;在政治层面的国家、社会二元结构及其变化;在文化领域多重异质文化的碰撞与交流。在这一变化过程中,任何个人,包括其社会角色、思想观念等都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同时“各种生活形式――人,人们之间的联合、传统、制度,习俗,理论,理想――不是相互分割或相互独立的,相反,每一种形式都在与其他形式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中成长。”[8]因而在对原本属于个体性认知的环境意识进行调查分析时,进行一种总体性的研究就显得相当的必要。而事实上,前文对调查资料的分析,恰好的反映出了这一点,中国公众的环境意识所呈现的多重二元性结构正是同中国社会所发生的各种结构性变化密切相关的。因此,在本部分所要进行的分析中,我们减略了对各种主观性、个体性差异的考虑,而主要着眼于从社会结构的几个视角进行。
2.城乡关系视角的分析
城乡关系并不是传统社会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它实际上是通过对一定社会中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社会层面的分析后进行的一种再分类。城乡关系的变迁是我国“社会转型”研究的一个重要视角。
建国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这一体制以所有制的区别为基础,经济层面在所有制及流通、交换、分配、就业、税赋等方面实行城乡居民两种政策;社会层面则在教育、医疗、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养老、福利等方面推行区别政策。改革以来所进行的农村改革并“没有能进一步冲破计划经济体制、二元社会结构束缚的结果。九十年代以来,城乡差别扩大,农村问题日益严重。”[9]据统计,1978年我国有农业人口79,014万人,而到1998年这一数字增加为86,868万人,20年的体制改革反而净增农村人口7,854万人。我国的城市化率在1994为28.6%,到1998年则为30.4%,4年仅增加8个百分点;城乡贫富差距则由1978年的2.7倍扩大为1996年的5.8倍;社会保障覆盖面城镇达92%,而农村总共只有1268万人享受保障,覆盖面仅为2.8%,其差距达33:1。
由此可见,城乡二元差别的格局在当前依然存在;尽管我们并不能由此抹煞政府二十多年来为此而作出的努力,本文在此强调这一结果,是要明确我们研究问题的一个场景。
根据社会学的理论,公民环境意识作为社会意识之一种,其形成受到主观、客观两方面的影响。主观方面属于“内在型”的影响,其对意识形成的影响源于主体的“自发性”行动。根据韦伯的观点,这种“自发性”行为的动机基础分为四种形态:①以前就有的传统和习惯,而动机基础仅仅是它的简单重复;②由情绪、感情所决定的行为动机;③通过对结果危害考量来决定行为的动机基础;④由行为人内在价值观所决定的行为动机。[10]而意识形成的客观方面主要来自社会文化对人们引导、指点和影响,它包括了法律、政策等强制性规范,也包括了习俗、道德、宗教、舆论等非强制性的社会控制方式所带来的影响。[11]
就环境意识形成而言,由于城乡二元差异而导致公民在经济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和在受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是导致其差异的主要因素。
(1)城乡居民贫富差异对环境意识水平的影响。从我们居民的收入水平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在绝对值上增加的同时,在相对量上比较,城乡居民的贫富差距却在扩大,再加上各种摊派、提留和乱收费,农民的实际收入下降更多。同时,由于历史上国家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及其从农业提取剩余的制度安排的原因,也造成我国的贫困人口也绝大部分位于农村。
广大农村在经济上的这种弱势地位,直接影响到其观念行动。在社会学上,法律政策作为强制性规范对公民意识形成发挥着引导和外部强化的作用。同时,它通过肯定或否定的原理对于公民意识形成的动机也有着深刻的影响。就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而言,环保法律和政策的颁布和宣传,还是他们环境知识的重要来源。因此,公民对于环境法律政策的认知和认可程度对其环境意识水平有着重要的影响。
从我国目前城乡居民对法律的态度来看,城市居民对于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比较高,[12]而相应的,另一项较早的调查资料则显示,“法律在农民心中还未获应有的地位,未能在农民的生活中获得现实的生命力”。[13]这其中,除了法律本身的某些局限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农村相对的贫困化,而导致的其对法律政策的排斥。
众所周知,法律不过是社会现实生活的反映,而法律要想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影响,必须以该社会的整体性和相对均衡性为前提。“一个人如果社会一体化程度很差,或是处于社会边缘,就更容易行为不轨。”[14]从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由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为这种社会的一体化创造了基本条件,[15]但是“无论在经济意义还是在政治意义上,我国的贫困群体都处于社会边缘,他们既不能平等分享交流社会的文明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排斥于国家市场体系和政治生活之外。”[16]这里所言的贫困群体显然绝大部分位于农村,因此,我国农村居民相对于城市居民的边缘性地位,使其对于来自主流社会的法律、政策产生排斥和抵制的心理并不会令人难以理解。[17]从另一份对云南天池自然保护区农户的环境调查来看,当地农户对于环境保护的有关知识及法律法规问卷认知率较低,而对其环境意识产生主要作用的乃是保护区管理所的工作人员与社区民众交朋友、帮助引进农业技术、资助农民的生产生活等实际行动。[18]这也充分说明,我国现阶段大规模的环境立法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示范作用。
贫困对我国农村居民环保活动参与度的另一个影响是其所带来的严峻的生存压力。在云南天池保护区进行的一次当地农户环境意识调查中表明,保护区的农民在意识上知道不能乱砍滥伐、破坏自然资源,但是当他们需要“明子”照明时,需要木材做饭时,需要原木建房时,到保护区剥离“明子”,盗伐树木就成了唯一选择。[19]从已有的另一份数据看,在农村的总能耗中,70%来自秸秆和薪柴为主的生物有机质能源,其中绝大部分用于烧饭、烧水。煤炭和煤油在绝大部分地区属珍贵难得的物资,故生物质能要占农村生活用能的90%。以每户每天至少需柴8公斤计,50年代1亿户总共耗3亿吨生物有机燃料,到90年代2亿农户共要烧掉6亿吨以上。估计全国一年大约生产秸秆4亿吨。可见到了90年代每年要短缺1亿多吨。目前全国约有1亿多户5亿人口,每年有3-5月缺柴烧。[20]由此可想见这对其行动选择的影响。
(2)城乡居民受教育程度的不均等对环境意识水平的影响。
在我国原有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城乡居民不平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同样是九年义务教育,城市中小学的教育设施由政府拨款建设,而在乡村则由乡村自己筹集资金建设。有一阶段,各大中专学校城乡子弟的录取分数线都不同,城市较低而乡村偏高。从现在在校大学生中城乡子弟的比例来看,城镇子女约占70%,农村则仅占30%。这同全国城乡总人口的比例刚好倒置。[21]
城乡居民在受教育的机会上的这种不均等极大的影响了他们受教育的程度,进而影响到他们对于现代环境意识的认知程度。从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的这项调查结果来看,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对世界环境状况的认知等都与他们的文化程度密切相关。
此外该调查中所显示的少年的环境意识在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自然观、环保行为等各个方面均明显高于成人,而调查中同时还显示,70.3%的少年环保知识来自于课堂,成为他们第一位的来源途径。这一数据也有力的说明了受教育机会和程度的不均等对城乡居民环境意识水平的影响。
3.国家―社会关系视角的分析
国家―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是社会学研究的一对重要范畴。在社会学的知识传统上,国家―社会分析基本上是近代社会结构变迁思想的延续,“它把马克思式的社会分析和韦伯式的科层分析进一步扩展,将国家和社会分为有关系的两个领域进行讨论”。[22]
(1)国家-社会关系的当代图景[23]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国家一社会关系层面,一个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建立了高度集权的国家控制体系。这一体制在经济上体现为全面的公有化,其中国营经济占据了绝对优势地位,中央政府通过计划手段全面掌握经济运行;在政治上则实行党领导一切,除了把正式国家机构的直接控制范围扩大以外,还通过对社会利益集团的直接控制来处理社会事务;在思想上,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政治意识形态的范围扩充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一切社会意识均成了意识形态的内涵”。[24]同时,意识形态的功能也扩张到了极致,形成了“意识形态决定一切”的局面。在这一国家-社会关系下,个人不再是单个的人,而成为一种政治上的“单位人”。在城市,工人接受党所领导的工会和党委的领导;在乡村,则通过“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使农民成为社员。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有人管。因此,公民对政府(党)产生高度的依赖性在所难免。
国家全面控制社会的这一局面,在改革开放以后开始发生变化,首先是在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打破了对乡村经济的束缚。随后在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由此,中国改革的总体框架已经确立。“那就是从农村到城市,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地引入市场机制与市场原则,以替代和补充行政关系与行政原则。”[25]在这一背景下,公民的日常生活的自主性逐步得到扩展,民间社会也得到不断的壮大。[26]
尽管如此,那种“指望如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模式所构画的那种真正独立于国家的社会组织会在一夜之间就兴旺发达是脱离实际的。”[27]中国所推行的渐进型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进路一方面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另一方面政府主导型的改革仍会给还存在“政府依赖”惯性的民众产生新的依赖感,这一点从我国公民对于政治问题“谈得多,做得少”,“大多数人是‘敢言不敢行’,空谈多于实际行动”中表现出来。[28]
(2)现有国家-社会关系状况对公众环境意识的影响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现存的国家-社会关系状况下还存在着公众对政府的依赖性,这一点无疑会在一些重大社会问题上体现出来。这一方面是在过去数十年的传统中,公众已经习惯了等待政府(党)通过大规模的运动方式来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个体的力量往往显得过于渺小。这一点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上得到了明显反映。一方面公众对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污染事件会积极的寻求解决;另一方面却对身边发生的另一些环境破坏和污染事件视而不见。对于所谓气候变暖、酸雨或其他大规模的生态灾难更加无动于衷。
如果回顾一下历史,我们会发现,西方国家早期的环保运动大多是所谓的社会精英来发动的,在他们的影响下,公众的环保要求往往会被组织化,从而得以延续。[29]而在我国现有的国家-社会关系状况下,一方面政府并没有给相关的利益团体以足够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中国也缺少产生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传统和现实场景。[30]在这种局面下,环境保护运动往往走样为形式化的群众运动,不仅难以持续性的发挥影响,也会影响到公众对于环保运动的积极性。[31]
事实上,如果仔细的分析一下,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国家-社会关系状况下,实际已经出现了形成有组织的环境运动的某些条件。如前文所述,在改革以前的相当长时期内,公民和民间社会被完全纳入国家行政体系,原有的各种民间组织都不复存在了。改革以来,国家-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向总体是国家放松对社会的控制,赋予公民个人和民间社会以相当的自由度和活动空间。国家力量的这种退出直接导致了社会出现组织性的真空,从而导致国家―社会力量的失衡。而这种失衡也正是公民社会自组织形成的一个契机。尽管有上面所叙的来自政府和公民社会两方面的原因而致使相应的公民社会自组织暂时还未出现,但毕竟这样的契机还依然存在。
4.社会失范视角的分析
“失范”(anomie)是杜克海姆(Durkheim)在研究现代社会所出现的道德规范的危机(Crisis of moral order)时所提出的一个概念,他将由于社会分工发展速度过快而引起社会结构剧烈变化,旧的共同价值规范失去了在社会联系与社会协调中的作用,而新的道德规范又没有及时产生而引起的社会状态称为“失范”。[32]
在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所进行的调查中显示,我国公众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认识上,公众更倾向于经济建设重于环境保护;而另一项关于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的调查中,绝大多数的公众(68.9%)都选择了低度参与。究其原因。除了前文所述的原因之外,我们有必要通过实例,从社会失范的角度进一步的分析。
(1)基诺山地区森林的遭遇[33]
基诺山地区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该地区以基诺族为主。基诺山地区的基诺族长期沿用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基诺族人形成自己的“森林孕育的农耕文化”,这种特有的生态文化就是轮歇耕作和森林防火制。在基诺族生活的地区,族人严禁任意扩大轮歇耕地,对于山箐水源林、山梁隔火林、寨种林、坟林等严禁砍伐。正是基诺族的这种环境道德约束机制使得基诺山直到50年代中期,其森林覆盖率还在60%以上。而到了90年代中期,却只剩下了20%左右。通过调查表明,1949年以后基诺山先后形成了3次大规模毁林开荒的高峰。1959年轮歇地就突破2万亩,在此后三四年连续以每年3、4千亩的速度增加,到1963年达到31,112亩。文化大革命间的1969和1970年,轮歇地增加到32,793亩。70年代末期,政府鼓励解决温饱问题,提倡开荒,轮歇面积突增到1979年的33,473亩,而这些都是以森林砍伐为代价的。
基诺山森林的遭遇使我们有必要反思这样的问题:为什么50年代以后,传统的生态道德规范突然失效?为什么在提出可持续发展的90年代,基诺山的状况并没有多大改观呢? (2)原因之分析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曾经提到过,中国古代传统型的生态论理思想虽然更多的是一种宇宙人生观,但其中也不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生态伦理道德,而正是这种生态论理道德的约束机制在维持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的生态平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点,在中国西南及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中显得尤为突出。[34]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在思想文化方面加强了意识形态教育,一度将一切社会意识都纳入了意识形态的内涵。在这种形势下,传统的习俗、习惯、宗教、信仰和道德观念都变成了封建或者落后的文化、观念被取代或打倒,其中自然也包括前述的生态伦理道德观念。取而代之的是“人定胜天”,“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观念。同时,由于大规模的社会运动接连不断,其中大跃进中的土法炼钢、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等都对自然资源、生态资源造成了大规模的破坏,同时也对传统的自然生态伦理观产生了毁灭性的打击。这一点在基诺山地区得到了明显的反映。
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在体制上缓解了计划经济可能带来的生态破坏,但是意识形态主宰思想观念的局面却并没有改变,只是其中心内容改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90年代以来,在严峻的环境危机和全球的绿色浪潮的推动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逐步成为当代环境观的主流思想。同时在社会控制方式上我们也由原有的行政权力中心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转变。
由上述回顾我们不难看出,在短短二十年的时间里,以意识形态形式出现的道德规范出现了三次转变,一方面旧有的共同价值规范刚刚形成或尚未形成,另一方面新的道德规范又推出来。这实际上使当代中国社会出现了两组价值规范的冲突,一组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之间的冲突;另一组是传统的以道德自律或习惯、宗教、习俗、信仰等非强制性社会控制手段为主的价值规范和以法律控制为核心的价值规范之间的冲突。
就第一组冲突而言,原有的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发展观是建立在传统道德规范被清洗的基础之上的,而且它也相对更容易得到个体经济理性正在强化的公众的认同,而新的可持续发展观虽然也是由官方提供的,但是与前者相比势力要弱小得多。[35]
就第二组冲突而言,它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以法律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法观虽然并未受到来自意识形态领域的阻力,但它却受到来自另外两方面的限制,其一是传统的行政权力为核心的社会控制所造成的权大于法的影响还根深蒂固的存在;[36]另一方面现代法治观作为一种外来的社会控制手段它并没有在传统和当代的中国社会获得充分的合法性。而与此同时,另一种可能的挑战则来自于民间社会、乡土社会的传统道德规范的复兴。[37]
由此可见,在当代中国社会实际上面临着几组价值的严重冲突,这容易使公众变得无所适从。而在这几组冲突的价值中,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观念实际上处于上风。这种状况反映到环境意识上,就是缺乏对现代环境观的认同,这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他们对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之关系的看法和对于环境参与活动的自觉性。
5.小结
在本部分中,我们通过对我国公民环境意识调查资料的分析,从我国现阶段社会变迁过程较为明显的三方面的现实状况,即城乡二元体制、国家-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社会失范的视角,分析了这种社会变迁对公民环境意识之影响,本部分的结论为:
①我国现阶段的公众环境意识整体水平偏低,同时呈现出城乡差异、年龄差异和政府依赖型的多重二元性结构。
②现阶段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状况都在公民环境意识的整体状况和结构差异中得到了反映。我国公民环境意识的这种状况受到了现阶段社会变迁的深刻影响。
四,社会变迁中的环境法
关于法律的产生,经典作家曾经告诉我们:“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1]因此从作为人们共同的行为规范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实际上是对作为人们社会存在之主观反映的社会意识的一种因定化的表达,它的有效性并不能通过它自身来获得保证。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即使是作为开创现代法律制度之典范的《拿破仑民法典》,也只不过是给法国民众提供了一个热爱旧法的新理由而已。[2]
因此,公民的环境意识从某个意义上已经规定了环境法律的基于社会实际的应然的内容。然而正是在这一点,我国实然的“相对完备”的环境法却同这种社会存在所决定的应然脱轨了,其具体体现就在于环境法所反映的作为“理性的应然”的价值基础在现实中遭遇了抵制,前述的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状况只是一个直观的反映而已,在此有必要深一步的追究这样几个问题:作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之价值基础的可持续发展观在现阶段社会观念的变革中处于载的著作的卷首语,其意在隐喻启蒙运动早期进行法律革命的艰辛和为此作长期努力的准备,诚哉斯言!
【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2卷】
【鄢斌,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