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针对《环境责任法》第1条)
第1条所称“列举的设备”应属于以下条款:
1、如果附录中所列设备是以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容量限制或设备规模为基础来界定的,适当的标准应当是法律允许的操作范围;在超过的情形应是操作的实际范围。
法律允许的操作范围是有行政法颁布的相关许可、主管机关作出的要求、可执行的命令或法律规定所界定的。
2、如果附录中所列设备是以物质的特定数量为基础的来界定的,适当的标准应当是该数量
a)能否在设备的常规操作中呈现,或者
b)能否在设备常规操作中断时生成
3、某经营者数个设备分割开来未达到容量限制、设备规模或物质数量的规定,但将之从空间或技术操作层面上结合起来能达到上述标准,应认为属于本法第1条所称设备之范围。
发热、采矿和能源
1、熔炉使用固体、气体、液体燃料的发电站、热电站、热力站的热容量须超过
a)固体和液体燃料:50兆瓦特,或者
b)气体燃料:100兆瓦特
2、使用下列物质的熔炉设备
a)煤、焦炭、煤砖、泥煤砖、泥炭、石油、甲醇、乙醇、原木;以及
(aa)未涂有或包含木材防腐剂且涂层中不含有机卤化物的已油漆、装饰或有涂层的木料及其残余;或者
(bb)未涂有或包含木材防腐剂且涂层中不含有机卤化物的胶合板、刨花、纤维板或其他类型的粘合木及其残余;
其热容量达到或超过50兆瓦特;或者
b)气体燃料
(aa)含有硫磺、液化气和氢等类似成分的公用事业供气、未经处理的天然气、石油气;
(bb)垃圾处理场释放的硫化物含量超过千分之一的气体;农业生产释放的生物气;
(cc)焦炉煤气、矿内气体、炼铁废气、高炉煤气、炼厂干气或硫化物含量超过千分之一的混合气体;
其热容量达到或超过100兆瓦特。
3、使用其他易燃固体、液体、气体材料的熔炉设备,其热容量达到或超过1兆瓦特。
4、使用废油或垃圾填埋气的内燃动力设备。
5、热容量达到或超过10兆瓦特,用作发电机或工作机器的非闭路汽轮机。
6、冷却水吞吐量达到或超过10,000m3/小时的冷却塔,包括用以核燃料裂变和已用过核燃料再处理的冷却塔设备。
7、达到或超过30吨/小时的粉碎或干馏煤设备。
8、将褐煤和无烟煤制成煤砖的设备
9、无烟煤、褐煤、木材、泥炭、沥青等的干馏设备,但木炭窑除外。
10、焦油、焦油制品、焦油水或气体水的蒸馏或进一步加工设备。
11、将固体燃料转化成煤气或水煤气的设备。
12、气化或液化煤设备。
13、通过分解碳氢化合物制作城市煤气的设备。
14、从页岩或其他岩石或砂石中提炼石油的露天开采设备,以及对这些石油进行蒸馏和进一步加工的设备。
15、核燃料工厂内的设备
——用于铀化物或钚化物的化学转化
——处理含有核燃料的残余物。
16、浓缩铀企业的技术处理设备,以及铀氟集装箱的储存和操作设备。
17、保存可溶性铀化核燃料的设备。
18、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设备。
石头、泥土、玻璃、陶瓷等制品和建筑材料
19、水泥生产设备。
20、铝土、白云岩、石膏、石灰岩、硅藻土、菱镁矿、石英、耐火粘土的锻造设备。
21、石棉的萃取、处理和加工设备。
22、石棉产品的机械加工和处理设备。
23、膨胀珠光体、板岩或粘土的设备。
24、玻璃制造设备,包括废气玻璃以及不用作医疗或电信目的的玻璃纤维。
25、用粘土锻造陶瓷制品的设备,其体积须达到或超过3立方米,且每立方米可容纳至少300千克粘土。但用电热设备不连续锻造且没有废气排放者除外。
26、矿物质冶炼设备。
27、沥青或焦油与矿物质混合物的制造或冶炼设备,包括沥青修路材料的再加工设备与焦油碎片的制造设备,但这些设备在同一地方投入使用后应有可以运转至少12个月的合预期。
钢铁及其他金属,包括其处理工序
28、矿石的锻造、熔炼和熔结设备。
29、生铁或天然非铁金属的生产设备。
30、钢铁生产设备和铸铁或生钢熔炼设备,但熔炼能力在2.5吨/小时一下的除外。
31、可容纳1000千克以上的锌或锌含量熔炼设备,或者其它非铁金属熔炼设备,包括投入500千克以上的精炼厂,但下列设备除外:
——真空熔炼设备;
——易熔锌铋合金或锌、铝、铜合金铸件的熔炼设备;
——作为压力模具铸件和重力模具铸件铸造机器组成部分的熔炼设备;
——贵金属或者由贵金属或贵金属与铜组成合金的熔炼设备;
——波峰焊设备。
32、用火焰清理剥开钢铁,尤其是锭铁、混凝土路面、兵舍、薄钢片、金属板表面的设备。
33、金属轧件设备,但下列情形除外:
——宽度小于650毫米的金属板冷轧机,以及
——重金属生产量低于8吨/小时,轻金属低于2吨/小时的非铁金属轧件设备。
34、铁、韧铁或者钢铁铸件,但月产量少于80吨、设备模具或核心用冷却方法制造的除外。
35、非铁金属的铸造,但下列情形如下:
——钟和艺术品的铸造
——运用金属模具的铸造
——在可动坩埚熔化金属的设备
——从易熔锌、铋合金或锌、铝、铜合金铸件中制造制图工具的铸造设备
36、用火焰喷射装置为金属表面涂上铅、锡或锌等金属保护层,且生产量在每小时1吨以上。
37、若任何一个铁锤的压力大于1千焦,则浇铸装置必须由一个以上的机械动力铁锤构成,同种类的垂直上下运动的工作物与前述情况一样。
38、用爆破方式进行浇铸或进行镀金属的装置,该装置每一次爆破释放10千克爆破物。
39、用来切碎片的装有旋转打磨机的装置,该装置拥有500wk以上的旋转翼。
40、用来生产热工艺无缝或焊接钢管的装置。
41、生产船龙骨的工厂或生产船部件的工厂(船部件最短为20米)。
42、生产铅制蓄电池的工厂。
43、用压挤方式生产金属粉粉末的工厂。
44、除了上述43种生产方式外的生产铅、镁、铁粉或者包含铅、镍的粉末的工厂。
化学品、药物、矿物油提炼和深加工
45、通过化学转化过程对物质的商业制造设备,尤其是:
a)无机化学品诸如酸、盐等的制造;
b)通过湿法或电能辅助的金属或非金属子制造;
c)金刚砂或碳化物的制造;
d)卤素或卤素产品、硫或硫产品的制造;
e)含磷或含氮肥料的制造;
f)乙炔的气压溶解制造;
g)有机化学物或容积诸如酒精、醛、酮、酸、酯、醋酸盐、天空醚等的制造;
h)塑料和人造纤维的制造;
i)纤维素硝酸钾的制造;
j)合成树脂的制造;
k)碳化氢的制造;
l)合成橡胶的制造;
m)化学物、橡胶或橡胶制品的再利用;
n)焦油色素或焦油色素媒介的制造;
o)肥皂和清洁剂的制造;
但不包括核燃料的制造或裂变,以及核废料的处理,本附录另有规定者除外。
46、化学品再处理设备以及核废料处理设备中的废水处理设备。
47、对除草剂、杀虫剂或其活性成分进行机械混合、包装或重新包装的设备。
48、药物或药物成分的商业制造设备,如:
a)萃取、提炼及类似方法的制造设备及其组成部分,但用未加温乙醇的萃取设备除外;
b)利用屠宰后畜体、活体动物和动物体成分、以及动物的代谢产物;或者
c)利用微生物及其组成部分,以及微生物代谢产物。
49、石化企业中矿物油、废油或润滑剂或获取石蜡时提炼、精炼或产品深加工设备。
50、制造诸如润滑油、润滑脂、金属加工油灯润滑剂的设备。
51、煤烟制造设备。
52、制造碳或人工石墨的锻烧设备。
53、时生产量在1吨以上的有机溶剂再加工的提炼设备。
54、日生产量在1吨以上的天然树脂熔炼设备。
55、日生产量在1吨以上的清漆、涂料或印刷油墨生产设备。
有机物表面处理,塑料片卷的制造以及加工树脂和塑料的其它技术
56、装饰物体或材料表面的清漆设备,包括相关的干燥设备,但这些清漆须含有有机溶剂且每小时使用量超过25千克。
57、用来生产薄片或者板材带有轮转机的印刷装置,包括那些即将被淘汰的设备,如果他们使用的染料或油漆:
a)有机溶剂只包括乙醇且用量大于50千克每小时
b)包括其他有机溶剂且用量大于25千克每小时。
58、用来涂层、充实、渗透的装置,包括相关的即将被淘汰的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使用的玻璃纤维、矿物纤维或者板材及薄片的材料:
a)是人工合成的树脂
b)是塑料或橡胶,生产过程中要消耗25千克每小时以上的有机溶剂。
59、用来给产品或材料渗透或涂层的设备,这些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是焦油或热沥青,用热沥青给电缆或钢丝绳之类的产品涂层的设备不包括在内。
60、用苯酚或甲酚的树脂来给金属线绝缘的设备。
61、包括即将被淘汰的相关设备在内,只要是生产覆盖在机器上的薄片的设备,这些设备使用的是塑料及软化药剂或者其他物质与氧化亚麻籽油的混和。
木材、纤维素
62、从木材、稻草或类似纤维材料中制造纤维素的设备。
63、木纤维板、硬纸板或木纤维席的制造设备。
食物、奢侈品、饲料、农产品
64、养育家禽或养猪的饲养场,至少要提供空间给:
a)50,000只母鸡,
b)100,000只小母鸡,
c)100,000只肥家禽,
d)1,700只肥猪,
e)500只以上的母猪。
如果这些动物是被混和圈养的,那么每一种类动物所占的比例就要在以上数据上增加,当他们的总和达到100%时,那么饲养场就达到饱和了,根据a到e的数据,在计算饲养场的面积时,任何一个种类的动物低于5%时,就不要把他们算进去。
65、处理动物尸体的设备以及储存、收集动物部分肢体或者动物制成品用来运输到动物尸体处理厂的设备。
66、日产量在500吨以上的食品或饲料厂。
67、使用萃取剂达到1吨以上的萃取蔬菜脂肪或蔬菜油的工厂。
废物与残渣
68、固体和液体物质部分或全部进行焚化的处理装置。
69、可燃性固体和液体物质在削减供氧系统下的热分解设备。
70、从固体物质中恢复单一成分的焚化装置,但从垃圾焚化炉中分离贵金属、且日用原材料少于200千克的除外。
71、《封闭物质循环与废物管理法》名录下的固体废物处理设备,且每小时处理量须在1吨以上;但归入家庭类或类似可以再利用物质的处理设备除外。
72、日产量达100吨以上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定义见“封闭物质循环第一章第一段”及“废物处置法”)转移厂,从自然资源中提取或加工出泥土或岩石的工厂不包括在内。
73、堆制肥料设备。
74、利用化学方法处置含氰化物的精矿及亚硝酸盐或酸性物质的工厂。工厂的处理方式能使残余物质循环利用或者废弃物得到处置。
75、用来存储、处置或销毁废弃物(废弃物定义见“封闭物质循环第二章第二段”和“废物处置法”)的固定设备(固定设备定义见“封闭物质循环第四章”和“废物处置法”。
76、热处理或处置国内废弃物的固定装置(固定装置定义见“封闭物质循环第四章”和“废物处置法”)
77、处理或储存汽车残骸(残骸定义见“封闭物质循环第五章”和“废物处置法”)的设备。
物质的储存、装载和卸载
78、储存易燃气体的容器设备,但容量须在3吨以上。
79、储存矿物油以及从其他物质中制造的液态矿物油产品或甲醛产品,但容量须在10,000吨以上。
80、储存丙烯腈的容器设备,但容量需在350吨以上。
81、储存氯的容器设备,但容量须在10吨以上。
82、储存二氧化硫的容器设备,但容量须在20吨以上。
83、储存液体氧的容器设备,但容量须在200吨以上。
84、容量在25吨以上的硝酸铵储存设备以及依《1986年危险物质法令》附录四第2类A组所列含有硝酸铵成分的制剂储存设备。
85、容量在5吨以上的碱性氯酸盐储存设备。
86、容量在5吨以上的除草剂或杀虫剂及其活性成分。
87、容量在100吨以上的三氧化硫储存设备。
88、容量在100吨以上的、依《1986年危险物质法令》附录四第2类B组所列含有硝酸铵成分的制剂储存设备。
89、《危险物质法令》附录二所列举的、容量在20吨以上的物质及制剂成分,但该附录第1-4、6、14、15、17、18、21、25、26、36、39-42、45、56、64-67、76、81、83、84、102、110、114、116、173、184、185、211、223、305、306、310、317等类除外。
混合性设备
90、制造、处理、加工、修复或销毁《爆炸物法》所界定的易爆物质,如爆炸剂、雷管、燃料、烟花爆竹以及类似物质;包括弹药和其他爆炸物的装载、卸载或分解,但火柴制造设备除外。
91、赛璐珞制造设备。
92、以氮含量达到12.6%的硝酸纤维素为基础的清漆和印刷油墨的制造。
93、天然沥青的熔化或提炼设备。
94、沥青煮器。
95、日产量在1吨以上的建筑防腐剂、净化剂,木材防腐剂或粘合剂,但仅用水做制造该类产品稀释剂的设备除外。
96、运用卤代芳烃制造木材防腐剂的设备。
附录二(针对《环境责任法》第19条)
1、针对危险物质事故条例第1章和第7章中的设备,应当具备安全性分析。
2、从固体材料中用灰化的方法把单独的组成元素复原的设备,如果在上述设备的一般操作过程中,这些固体材料含有在危险物质事故条例第2章中定义的物质(从锅炉废渣中提取稀有金属的工厂不包括在内),或包含一般操作过程中万一失败而释放的物质,若原材料使用量少于200千克。
3、生产添加剂的工厂,这些添加剂时要加在含氮量达12、6%的含纤维素沥青的原料的油漆或印刷墨中。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E-mail:yisu0710@sina.com
我的师妹赵晓云帮忙翻译了附录一的37-44,57-61,64-67,72-77以及附录二的1-3,特此说明与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