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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性收费问题——由《无极》事件说开去

柳迢
发布日期:2006-09-25
    【本文系作者应本站约稿所做。作者系环境法研究网网友,华南某高校教师,应作者要求,隐去相关资料。】
 

美丽的风景一直是中国的电影事业的一个卖点,很早以前的《庐山恋》除了了爱情以外,庐山美丽的风景给观众留下了难忘的印象。近年来的大片战略更是让更多大影视剧组纷纷杀入自然保护区去取景拍摄。尤其是当奇幻武侠加美丽风景的《卧虎藏龙》在奥斯卡上大出风头后,美丽的自然风景成为中国的大片导演们进军国际的招术之一。粗略算来,自从大片们开拍,不少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就糟了殃:四川的九寨沟、蜀南竹海,湖北的神农架林区,云南的香格里拉碧沽天池。最近又听说《大旗英雄传》和《楚留香》剧组接连破坏了浙江的仙都摩崖石刻和新疆的大墩烽燧遗址。

 

我国的自然风景保护和管理体系是比较复杂的。我国的立法将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进行了区分,分别由建设部门和林业部门来管理。此外还有环保部门、土地部门等都对自然风景的管理享有权限。虽然近来的《自然保护地法》草案讨论的风风火火的,但是赞成分而管之者也有其一定道理。风景名胜区主要是为了利用——使人们能够亲近大自然——所建立,而自然保护区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保存自然资源不受破坏。然而,自然保护区立法中不全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也为人们利用自然保护区留下了口子。在《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将自然保护区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允许在实验区中可以开展参观游览活动。这个口子留在着就不免让人有空子可钻,因为自然保护区保护的风景往往比风景名胜区的带有很强人为痕迹的自然景观对游客的吸引力更大,所以一些地方就可以利用自然保护区大打旅游牌。按理说划入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应该是获得很好的自然保护措施,但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往往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一个地方被划入了自然保护区并不一定能得到良好的保护。现在各地开展的轰轰烈烈的绿色产业,很多不就是依托自然保护区开展的么?

 

上面说到的现象固然问题严重,但也是我国的现实情况造成的。据资料上显示,目前我国的各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占了全国国土总面积的14%以上,可见国家对自然保护的重视。如果说自然保护区完全不准进入的话也不现实,毕竟占了如此大面积。所以在适当的地方开展适当的活动是应当允许的。这样的话,自然保护区也就成为林业部门创收的好途径。也就是说,经济利益面前,环境利益是第二位的。更不要说现实情况是很多自然保护区的经费严重不足,难以维持。造成这种情况的是,事实上绝大多数的自然保护区是由当地政府管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资金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是按“个”计算安排,采用“上(面)拨付地(方)配套”的财政拨款方式,而多数地方政府不能保证对自然保护区最基本的配套投入。据统计,近年来各级政府对自然保护区每年总的投入不足2亿元,其中包括工资、福利、运行和基础建设费用,平均到每个保护区约为3236万元,平均到保护区职工人均仅为11754.33元。另据估算,一个保护区一般需要长达10年左右或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最起码的基本建设,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保护区难以真正发挥职能。[1]在有的地方甚至连维持工作人员的工资都很困难。能够得到的有限财政投入通常被分为基础建设经费、事业费和特殊项目费。基础建设费占了所有经费的绝大部分,常用于建设各种用房设施(如办公、救护中心、科研宣教及接待设施、动物园和植物园等)和道路(包括交通和巡护道路)建设;事业费基本上是指保护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一部分日常办公费用;特殊项目经费可能用于最初的保护区资源调查以及其他的短期项目。对于日常巡护、监测和执法,绝大部分保护区没有长期有保障的预算,就此而言,可以说绝大部分保护区都面临严重的经费缺乏问题,导致大部分保护区没有坚持长期有效的日常巡护、监测和执法。[2]资金的紧张必然会迫使自然保护区主动地去寻找“出路”,然而这样的“出路”缺少法律的监管必然就难以规范操作,出现问题的几率也就大大增加了。

 

回到我们前面讲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区分上面,它们的分类尽管有目的上的不同,但是带来的弊端也不少。风景名胜区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让人们能够更接近大自然,感受大自然的美好,同时收的钱自然不少。这种打着保护自然却有着大把利益的事情当然让人眼馋。自然保护区一方面缺钱,一方面又有着立法上留下的口子,当然也“宁杀错,不放过”。在收费的“大潮”中不规范的操作难免会存在。缺钱是摆在眼前的现实,问题是如何利用制度解决这个问题。也许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性收费是一条途径。比如在新西兰,新西兰自然保护部Department of Conversation DOC允许个人或商业机构在公共自然保护区当中从事商业性行为,比如旅游、农业、园艺、通信乃至商业摄影。在2000年,大约有4000个项目在全新西兰展开,作为纳税者的代表,项目实施者通常也要为这个自然保护部特别延伸的权利支付一笔费用,因为他们代表了全体纳税人来使用这个自然保护区。当然这笔收费的标准也是机遇公平的市场价值而设定的。[3]其实在国内,也有些地方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自然保护区社会性收费的正当性,比如《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保护费。保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自然保护区社会性收费有这么两个好处:其一,解决了自然保护区经费的紧张。虽然国家政策是禁止乱收费,但是保护自然环境既然是所有人的义务就必须以某种方式来实现。如果道德不足以禁止人们破坏自然的话,法律义务加经济利益足以使人们时刻记得应该保护自然,对自然的利用应该象用自己的钱那样“精打细算”。况且“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原则随着环境法的宣传也已经深入人心,人们普遍已经认识到自然资源是有“成本”的。新西兰自然保护部针对公共自然保护区内的设施收费的举措刚刚实施时存在着大量的反对意见,但是逐渐地人们就接受了这样的一项收费。其二,从立法上限制主管部门的随意开发。通过更高层级的立法来确立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性收费能够规范这种行为。因为一旦确认了自然保护区的这种权限必然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收费项目、费用的收取和去向都必然要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这样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就不能任意扩大收费项目也避免了不正当的开发利用行为。

 

从现有对《自然保护地》立法建议来看,大多数专家还是主张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合并管理,这样一旦二者合并也必然要面临在自然保护地开发利用的问题,为了更好的建设和保护无论是自然保护区还是自然保护地,开展社会性收费也是一种有效的资金筹集手段。近日,国家林业局已经明确指出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开展影片拍摄活动,这固然是好事,但是环境开发利用行为千千万,倒下了一个《无极》剧组,还有会更多开发利用者“站起来”。所以光“堵”不足以治本,治标之举还是要在制度上去完善。

 



参考文献:

[1]韩念勇:中国自然保护区可持续管理政策研究.自然资源学报200003

[2]李晟之: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之保护法规缺陷及对策研究.社会科学家.2006.3128

[3]Lucy EmertonJpshua BishopLee Thomas Sustainable Financing of Protected AreasA global review of challenges and optionsThe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IUCN), Gland, Switzerland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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