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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国外文献译介勘误与补充

发布日期:2007-10-24
 

作为法制后发型的中国,移植和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先进理念和制度对于提升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水平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囿于我国环境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及研究人员的数量及外语水平等因素,与较为成熟的民商法等学科门类相比,我国对于国外环境法学的研究并不深入。随着环境法学研究人员的壮大,这种状态可望有所改观。但由于初入者往往遵循已有的研究路径和引介成果,许多翻译上的瑕疵被广泛传播,对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本站特向广大环境法学研习者征求您所发现的引介错误,在适当时机加以汇总整理,向学界提供一份勘误表,以促进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健康发展。

后文附上本站编辑作出的部分“勘误”,限于水平,可能亦会存在不准确之处,欢迎继续补充。您可以直接在本站留言,或者发送邮件至编辑部邮箱:enlawbjb@sina.com

 

附:本站整理的勘误、补正表:

1、关于菲律宾儿童诉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取消伐木许可案

2、关于哈萨克斯坦第12条环境基本权是否存在?

3、关于法国《环境宪章》是否是世界首次通过宪法保护环境权利?

4、关于德国环境立法的最近修改

5、克罗地亚宪法环境权规定的变迁

 

1关于菲律宾儿童诉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长案

Oposa et al. v. Fulgencio S. Factoran, Jr. et al(G.R.No.101083)

 

现行引用版本:1990年(或1993年),42名(亦有44名、45名之谓)儿童在其监护人代表安东尼(亦有做Oposa)向法院(或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停止颁发伐木许可,法院赋予了后代人诉讼主体资格,取消了伐木许可。

事实是:

1、本案历经两审,一审是于1990大马尼拉马卡提城(Makati Metro Manila)66区域审判庭(Branch 66 of the Regional Trial Court/RTC)提起,二审是19926月在最高法院。判决于1993730作出。

2、两造:

初审:44名儿童(分属若干家庭)在其父母代理下联合环保NGO菲律宾生态网络公司,针对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部长提起,其中Antonio Oposa是著名律师,亦是其中几名姓Antonio儿童的父亲;

二审:由于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此次一审原告的监护人直接以自己名义参与了诉讼,并增加了一审法院首席法官为被告。

3、主要经过:

原告向环境部长要求取消伐木许可,遭到拒绝,遂以纳税人团体诉讼依据宪法第2条第16款环境权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1992年以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原告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支持了原告诉求。

案情详见:http://www.enlaw.org/ycxc/lgxd/200710/t20071024_15521.htm

 

2、关于哈萨克斯坦宪法中的环境权规定

学者引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993)12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

查询知:现行哈萨克斯坦宪法第12条规定的是公民人权与自由的总体规定,其他条款亦无上述表述,仅在第31条第1款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的义务。

 

3、法国是否是世界上首个通过宪法保护公民环境权利的国家?

事由赖荣发、王建学先生翻译的《法国环境宪章》在译注中说,“《环境宪章》同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使法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宪法保护公民环境权利的国家。”

事实是:在法国之前,至少已有40个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权(right),法国只是最近一个纳入宪法环境权的国家。

2005228,法国议会通过了《环境宪章》,20063月,法国总统希拉克颁布了一条改革1958年宪法的法令,在宪法序言中加进了环境宪章,将其与1789年《人权宣言》中规定的人权和政治权利和1946年宪法序言中纳入的经济和社会权言置于同等地位。

 

4、关于德国的环境立法

事由:陈慈阳教授在其《环境法总论》中引用德国环境立法时仍引用1970年代环境立法,并着重论述了《德国环境法典》的起草情况。

补充:在陈著出版前的2002年,德国对《联邦自然保护法》(全称“联邦自然保护和景观管理法”)、《联邦污染防治法》(全称“大气、噪音、振动和类似现象引起环境有害后果防治法”) 、《联邦水法》(包括水资源利用和水污染防治)等主要单行环境立法行了全面修订,此后又新制定了《原子能法》(原子能和平利用和危害防治法,2002)、《废弃车辆法》(2002)、《可再生能源法》(2004)、《电器和电子设备法》(2005)、《环境上诉法》(2006)、《环境损害赔偿法》(2007)及大量的环境规章,而《环境法典》编撰则进展不大

 

5、克罗地亚宪法环境权规定的变迁

克罗地亚宪法制定于199012月,有学者引用当时宪法第60:(1)所有人都享有健康生活的权利。(2)共和国保障公民对健康环境享有的权利。 

20014月克罗地亚宪法进行了修订,关于环境保护除国家价值目标外,内容变更为第69条,除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健康权外,另规定了国家和公民保障健康环境的义务。整部宪法并无学者所引规定。由于编者查不到1990年宪法版本,不能肯定当时是否有此规定。如果存在,与其他新修订宪法将环境权纳入的趋势相比,克罗地亚的做法是非常罕见的。

结论:克罗地亚现行宪法不存在环境权规定。

 

【整理:张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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